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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郭某新、郭睿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梅山,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睿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梅山,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新、郭睿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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