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房董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董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房董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高 审 判 员  江文海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书记员:程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