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董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房董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高 审 判 员 江文海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书记员: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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