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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鹿角镇。
法定代表人:李爱斯,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与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尾欠芦苇货款1140902.2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芦苇,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2017年11月2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芦苇货款3945901.80元,并由被告在当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经原告催讨,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告仍尾欠货款1140902.2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货款,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
原告杨某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原告杨某多次向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供应芦苇,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2017年11月20日,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就其所欠原告杨某芦苇货款3945901.80元予以了确认,并拟定了还款规划。经原告催讨,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告仍尾欠芦苇货款1140901.8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芦苇及双方此后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杨某已经履行了供给芦苇的义务,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给付货款1140901.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8元,减半收取7534元,由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开红

书记员: 郑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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