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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龙与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闵行区。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龙诉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何某某被本市松江看守所拘留,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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