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文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牙克亚富民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乡安宁渠村4-67号。
法定代表人:黎建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杨文魁、罗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牙克亚富民园艺有限公司存款734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杨文魁、罗某某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文魁、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牙克亚富民园艺有限公司存款73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申请人杨文魁、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秀竹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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