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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松滋德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赵树梅,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德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城北工业园园区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松滋德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 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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