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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连诉乔某某、黄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段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连
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乔某某
黄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博
段某
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
管中华

原告杨某连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
负责人陆士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博,公司职员。
被告段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17层。
负责人杨明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中华,公司法律顾问。
杨某连与乔某某、黄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中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段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称大同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两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某、黄兆东、段某、赵某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某、段某驾车连撞原告车辆,致原告车辆损坏,二被告应分别负事故全部责任。联合保险公司承保被告乔某某驾驶货车的交强险,大同人保公司承保段某车辆交强险,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共同赔偿。大同人保公司认为原告损失主要系乔某某驾驶的前一辆车所致,其同意按30%赔偿原告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两保险公司主张王迎春车辆承担无责赔偿份额,因该车行驶位置在前,被追尾在后,与原告损失无关,主张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连车辆损失及垫付路产赔款损失1265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杨某连车辆损失及垫付路产赔款损失126524元。
三、被告乔某某、黄某某、段某、赵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第一、第二项两保险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9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5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各负担25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附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某、段某驾车连撞原告车辆,致原告车辆损坏,二被告应分别负事故全部责任。联合保险公司承保被告乔某某驾驶货车的交强险,大同人保公司承保段某车辆交强险,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共同赔偿。大同人保公司认为原告损失主要系乔某某驾驶的前一辆车所致,其同意按30%赔偿原告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两保险公司主张王迎春车辆承担无责赔偿份额,因该车行驶位置在前,被追尾在后,与原告损失无关,主张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连车辆损失及垫付路产赔款损失1265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杨某连车辆损失及垫付路产赔款损失126524元。
三、被告乔某某、黄某某、段某、赵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第一、第二项两保险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9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5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各负担25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建明
审判员:许铸
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李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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