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康,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蹦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晴,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苑蹦蹦、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琰
书记员:王秀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