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孙卫军、崔会玲,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申请人:刘新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海滨、刘新彦存款207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某某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海滨、刘新彦存款207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秀竹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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