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贾建辉(北京翰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某
杨某某
徐桂玲
周文龙(河北石家庄长安北盟法律服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桂玲。
委托代理人周文龙,石家庄市长安北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原告负担1450元,被告负担3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原告负担145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审判长:苏维艳
书记员: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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