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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斌、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红彪

书记员:陈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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