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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58327.23元。申请人杨某某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58327.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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