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刘玉文
毛希宝
陈某某
魏树芬
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毛希宝。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魏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系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棚桃产量损失70000元,原告不同意申请鉴定,应视为证据不足。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桃棚损失及是否与被告所卖药物有因果关系。原告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棚桃产量损失70000元,原告不同意申请鉴定,应视为证据不足。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桃棚损失及是否与被告所卖药物有因果关系。原告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永春
审判员:刘振东
审判员:万小红
书记员: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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