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飞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康文凯,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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