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文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东平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寒梅,女,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杨文华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文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清清
书记员:贾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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