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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陈国静(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静,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祁福平,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福新

书记员:苏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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