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莲娜(杨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起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居住至今,该住所地为被告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并有社区证明予以证实。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海林市。故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被告张某某虽然户籍所在地为牡丹江市爱民区,但牡丹江市东安区居委会证实其于2013年起居住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至今,即其经常居住地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海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张某某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张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被告张某某虽然户籍所在地为牡丹江市爱民区,但牡丹江市东安区居委会证实其于2013年起居住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至今,即其经常居住地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海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张某某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张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郭红波
书记员:朱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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