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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与刘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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