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角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角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角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角冠军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向被告角冠军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8年9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角冠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房租款39000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l2月20日,原、被告经过自愿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阳原县的活动板房租赁给被告,房租每月13000元,每月的20日之前给付房租。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房租,至今尚欠原告三个月房租。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角冠军给付所欠房租款39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9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日。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租房协议原件一份、角冠军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被告角冠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鉴于被告角冠军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其放弃了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2月20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角冠军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角冠军租用杨某某位于阳原县的活动板房,房租为每个月13000元,每月的20日之前给付房租。据原告称,租赁三个月之后,因政府原因,租赁协议自动终止,现被告欠原告三个月房租共计39000元。目前,被告角冠军已无法取得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角冠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角冠军欠原告三个月房租共计39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39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日,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延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以3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角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租金39000元及相应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9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角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