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杨冬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柳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牛德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竹叶新村108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二只沟西湖庭苑门楼。
负责人:田正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刚,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冬霞诉被告黄某某、柳树林、牛德亮、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冬霞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冬霞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冬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3元,减半收取1,91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冬霞负担。
审判员 邵菊萍
书记员: 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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