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双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住所地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所地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蔡双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双河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王静玉
审判员 付倞佶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刘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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