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真涵,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刘东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刘东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樊 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