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陈福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阮家嘴环路166号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
法定代表人孙持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73486N。
负责人骆春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原告陈某、原告陈福贵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陈某、陈福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某、陈某、陈福贵负担。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翟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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