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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曹某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彭杨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
闫丙红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系受害人彭文武之妻),无业。
原告曹某某(系受害人彭文武之母),无业。
原告彭杨(系受害人彭文武之子),学生。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1494-9。
负责人袁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丙红。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枝江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潘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曹某某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被告枝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丙红和陈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触电身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枝江供电公司以“本案应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彭文武钓鱼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被告具有免责事由,对本案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涉及技术规程》规定,非居民区是指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地区,交通困难地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4.5米。本案中,高压线路在最初架设时,事故发生地还是居民区,该线路在架设时就应适用居民区标准。虽然在事故发生之时当地已是已拆迁地,没有村民居住,但不能单纯以事故发生时的周边环境认定应适用何种标准,更不能因为当地“杂草丛生”就认定为交通困难地区。彭文武遗体上空三根10KV架空配电线路,其中一根电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5.2米,不论是按居民区标准还是按照非居民区标准,架空线路的高度均存在瑕疵。彭文武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钓鱼位置,其选择在高压线下钓鱼,对其自身的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因曹某某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故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曹某某的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受害人彭文武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但彭文武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6000元过高,本院按照三人三天的标准酌定为3000元。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有: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计492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300288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负担820元,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负担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触电身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枝江供电公司以“本案应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彭文武钓鱼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被告具有免责事由,对本案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涉及技术规程》规定,非居民区是指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地区,交通困难地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4.5米。本案中,高压线路在最初架设时,事故发生地还是居民区,该线路在架设时就应适用居民区标准。虽然在事故发生之时当地已是已拆迁地,没有村民居住,但不能单纯以事故发生时的周边环境认定应适用何种标准,更不能因为当地“杂草丛生”就认定为交通困难地区。彭文武遗体上空三根10KV架空配电线路,其中一根电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5.2米,不论是按居民区标准还是按照非居民区标准,架空线路的高度均存在瑕疵。彭文武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钓鱼位置,其选择在高压线下钓鱼,对其自身的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因曹某某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故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曹某某的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受害人彭文武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但彭文武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6000元过高,本院按照三人三天的标准酌定为3000元。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有: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计492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300288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负担820元,原告杨某、曹某某、彭杨负担945元。

审判长: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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