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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

书记员: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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