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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改正、冯三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改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冯三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杨若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杨若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杨若伊、杨若然母亲。
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沧县明大运输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
被告:河间市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团结路东环商住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号。

原告杨改正、冯三女、陈某、杨若伊、杨若然诉被告李某、沧县明大运输汽车有限公司、河间市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改正、冯三女、陈某、杨若伊、杨若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3日22时08时许,李某驾驶冀J×××××/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杨小盼驾驶冀F×××××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小盼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将车号冀J×××××号挂车出售给金洪春,故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改正、冯三女、陈某、杨若伊、杨若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乐

书记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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