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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周政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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