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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庞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天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英、倪玉成,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天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文飞,天镇县玉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
负责人:陈世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庞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成、被告庞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3707.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零时许,被告庞某驾驶冀G×××××(冀G×××××)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怀安县水积线4KM+255.7M时,驶入逆向道与原告所有的谈素林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并裁乘车人李强的冀G×××××(冀G×××××)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谈素林受伤住院、双方所驾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5)第5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谈素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4月10日,张家口市佳力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佳评字(2017)15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福田牌BJ4253SMFKB-S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为109776元,张拖牌ZTG9401CXY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损失为1292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而第三者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本案中二被告之间就冀G×××××(冀G×××××)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自愿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就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按70%的主要责任比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101707.2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计1187元,由被告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海霞

书记员:杨虹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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