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马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秀霞、袁炳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红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秀霞、袁炳超,被告马红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红星为原告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沧州市农行马红星今借杨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到2012年4月15日前全部归还。下方有借款人即本案被告马红星的签名、身份证号及农行卡号62×××11。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为被告马红星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转款10000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红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出借100000元的义务,被告马红星对该借款事实也予以认可,其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并应承担因逾期归还该借款产生的利息,本案的逾期利息应当自2012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马红星虽辩称其在书写借条时系被逼迫且是醉酒状态,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所称的其因房产证办理时间延误导致的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项损失待证据充分时其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红星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2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马红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书记员:姚国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