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野镇屯庄村汇源西街69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京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 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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