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成芳。
委托代理人田云靖、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芳诉被告邯郸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申素霞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
书记员:李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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