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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海与胡家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成海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胡家喜

原告杨成海,男,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家喜,男,生于1951年6月16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海诉被告胡家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海负担。

审判长:刘晶晶

书记员: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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