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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柱与聂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成柱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聂某某
崔某某

原告杨成柱,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崔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柱与被告聂振栓、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秋景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杨易萌

书记员:祖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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