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才
夏晓薇(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
王忠忱
孙某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周海某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何效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忠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长安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效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杨成才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周海某、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立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杨成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晓薇、王忠忱,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天书,被上诉人周海某,被上诉人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效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立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23557元(杨成才预交),予以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立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23557元(杨成才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许静
审判员:刘松江
审判员:刘炳柏
书记员:史万强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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