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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成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负责人:刘亚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慧萍,女,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庆高

书记员:李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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