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新
城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利龙,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对被告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60元。
审判员 郝宏海
书记员: 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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