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利,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志,男。
原告杨某诉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32.26元,均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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