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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董某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葵。
委托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傅文韬,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葵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杨某是否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实际驾驶人与董某葵是否受到欺诈的情形下签订协议的事实没有查清,影响董某葵与杨某鉴定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原审对该事实未予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军华 审判员  陈红芳 审判员  欧阳庆

书记员:覃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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