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广平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某某,男,汉族,广平县。
被告焦法家,男,汉族,广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沄晨。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焦法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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