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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武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武冰,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盐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7082966-6。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陈梦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向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80661173-2。
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龙,该公司职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向勇、武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彪、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梦瑜、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向勇、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10时46分左右,被告崔向勇驾驶冀J×××××号轿车沿沧保路中由南向北斜穿道路行至沧保路吴庄子村口前向右变道转弯时,与沿沧保路由东向西武某某驾驶的冀J×××××/冀JS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崔向勇的车越过绿化隔离带又与停着的蔡振龙的冀J×××××号轿车相撞。于此同时,被告武某某驾驶的车越过绿化隔离带与停着的原告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四车损坏、崔向勇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原告与蔡振龙无责任,被告崔向勇和武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杨某某支付停车费160元、施救费200元、拖车费1500元。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冀J×××××号车辆损失为1535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100元。
另查明,崔向勇驾驶冀J×××××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单中记载被保险人为王茹。2016年10月8日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已将交强险中2000元财产险赔偿给王茹。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一份并不计免赔。上述保险合同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被告崔向勇驾驶冀J×××××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理赔。在该起事故中,被告崔向勇驾驶的车辆分别与蔡振龙的车辆和武某某的车辆发生撞击,导致武某某的车辆又与原告的车辆发生撞击,被告崔向勇与武某某负平等责任,蔡振龙与原告无责任,被告崔向勇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告武某某、原告杨某某及蔡振龙均负有赔偿责任,故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数额为666.67元(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需赔偿三方车辆)。同理,被告武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告崔向勇山、原告杨某某及蔡振龙均负有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数额为666.67元(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需赔偿三方车辆)。对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已将交强险中2000元财产限额赔偿给王茹的抗辩,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8981.66元(停车费160元+施救费200元+拖车费1500元+车损15355元+鉴定费3100元-交强险共赔偿1333.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损失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对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66.67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8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书记员: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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