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卿
书记员:刘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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