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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性赟与张伟健、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龚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性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性赟负担。

审判员:刘  晨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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