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龚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性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性赟负担。
审判员:刘 晨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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