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梅,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运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10层。
原告杨思华与被告宗章某、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运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焱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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