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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讼诉代理人: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闻。
  被告: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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