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事务所)
张某
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喜维
书记员:马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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