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方雄文,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商定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