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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雄文,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商定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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