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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
江贵民
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现居住于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
住所地:应城市汉宜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贵民,男,该校副校长。
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起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起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柯慧彬

书记员: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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