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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陈某某

原告:杨某某,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陈某某,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提交了由被告王某某签名的借款协议书及收据原件为证,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王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某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债务属于被告王某某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数额过高,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由于二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其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自2014年42月26日起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300元,由被告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提交了由被告王某某签名的借款协议书及收据原件为证,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王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某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债务属于被告王某某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数额过高,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由于二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其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自2014年42月26日起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300元,由被告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唐佳林

书记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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