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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博伦,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资格证号码11303201210129982。
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5号办公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朱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书记员:闫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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