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咏帆,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申请人:熊春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熊春珍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某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熊春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熊春珍其它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斌成
书记员: 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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